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 第 1 条——第 6 条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保障和规范学校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 和管理职责,保护学生合法权益,促进学生健康成长、全面发展,根据教育法、教 师

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 第 1 条——第 6 条

发布日期:2023-04-27 来源:中国组织联盟 浏览量:910

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

第 1 条——第 6 条

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保障和规范学校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

和管理职责,保护学生合法权益,促进学生健康成长、全面发展,根据教育法、教

师法、未成年人保护法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制定本

规则。

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、中等职业学校(以下称学校)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

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,适用本规则。

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,是指学校、教师基于教育目的,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

理、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,促使学生引以为戒、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

为。

第三条 学校、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,依法履行职责,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

惩戒的实施,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,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、责任意识。

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、指导、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。

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,注重育人效果;遵循法治原则,做

到客观公正;选择适当措施,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。

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,依法制定、完善校规校纪,明确学生行

为规范,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。

学校制定校规校纪,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、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(以

下称家长)的意见;有条件的,可以组织有学生、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。

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、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,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

施行,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。

教师可以组织学生、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,报学校

备案后施行。

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、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,向学生和家长宣传

讲解校规校纪。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。

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,吸收教师、学生及家

长、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,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,监督教育惩戒的实

施,开展相关宣传